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这一条款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下面我们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主办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起全面管理的责任。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和验收标准等;
2.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控制;
5.按照规定对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
6.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
二、 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3.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4.对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三、 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惩戒违法者,促进建设单位对质量管理要求的认真履行。同时,如果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