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

  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      2024-10-03 04:37:0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这一条款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力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将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详细介绍该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业主,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发现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最终责任,对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